【文字解读】恩施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试行)
一、政策制定目的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颁布施行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恩施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试行)》进行审议,决定予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
全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含电子烟)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烟雾(含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四、重点解读
(一)禁烟场所区域范围?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点),且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二)设置吸烟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2.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烟草广告;
4.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禁止吸烟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1.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2.要求该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3.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哪些行为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的?
1.向未成年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3.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注意
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明显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控烟工作中的部门和职责是哪些?
1.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文旅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区(点)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承担机场、铁路卫生监督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公安部门负责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卫健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条规定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认真查处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
10.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未成年人远离烟侵害、打击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等工作。
(八)在控烟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1.开展戒烟医疗服务。
2.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3.设立戒烟门诊。
(九)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控制吸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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