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就《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为加强我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全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恩施州实际情况,制订《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三、文件主要有哪些内容?
《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出台依据和质控中心定义,《办法》第1条—第4条。
本办法所称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州质控中心”)是指由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卫生健康委”)组建的负责落实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的组织。
(二)职责,明确州卫生健康委与州质控中心关系及职责,第5条—第8条。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对全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州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科统筹负责,其中中医(药)各专业质控中心由中医药与产业科具体负责,产前筛查质控中心由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具体负责。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在本辖区内开展质控工作。
(三)设置,明确州质控中心设置要求规定,第9条—第13条。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
(四)运行,明确州质控中心日常运行机制,第14条—第20条。
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讨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报州卫生健康委主管科室,经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年度质控工作。
各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控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最新进展、质控标准、薄弱环节与改进等内容。培训对象至少覆盖省州属(州管)医疗机构、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民营医院以及各县(市)质控分中心。鼓励全州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加相应质控专业培训。
(五)管理,明确州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管理机制,第21条—第25条。
州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科、中医药与产业发展科、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负责对各专业质控中心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考核不及格的,予以撤销该医疗机构承担该专业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该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考核只达及格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连续两次考核只达及格的质控中心撤销该专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资格,重新遴选医疗机构,该挂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该专业质控中心医疗机构。
(六)附件,恩施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标准(试行)。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在恩施州全州范围内施行,于2021年 6月 15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文件解读机关是?
解读机关: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8223603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