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卫健委关于印发《恩施州专科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90281407/2025-3145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卫办发〔2025〕17号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卫健局,省州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专科联盟框架体系,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现将《恩施州专科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前期已成立的专科联盟,请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恩施州专科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科联盟框架体系,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逐步扩大专科联盟覆盖面,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联盟是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专科联盟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全州同一专科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各类专科联盟。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州、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重点聚焦异地就医占比高、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种,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
第五条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或具有优势专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机构)要以对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点专科为方向,扎实推进肿瘤、心脑血管、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专科联盟建设。支持拥有国家、省、州级重点专科(含临床、中医、妇幼,下同)和承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任务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牵头组建专科联盟。
第六条 专科联盟的设置以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一个本级专科联盟。专科联盟牵头医院应当是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或在州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科所在医疗机构。申报专科联盟的专科原则上以二级诊疗科目为主,也可以以一级诊疗科目、临床科室、临床学科及诊疗中心等名称申报专科联盟。
第七条 专科联盟名称应由“牵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名称)+专科名称+专科联盟”组成,命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实际和学科发展需要。
第八条 专科联盟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拟组建专科联盟的医疗机构应提出设置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填报《恩施州专科联盟备案表》(附件1),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成立的专科联盟进行充分论证,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成立专科联盟。拟组建跨县域专科联盟的县市医疗机构应先向辖区卫健局提出申请,辖区卫健局对申请成立的专科联盟进行论证通过后,向州卫生健康委予以推荐。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专科联盟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加入相应专科联盟,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各专科联盟应严格落实《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定单位、定责任、定目标、定任务、定评价”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各专科联盟最高议事机构为联盟理事会,由牵头医院组织成立,每届任期4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负责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形式,制定专科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及配套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单位进入和退出机制。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科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运行模式。专科联盟要以提升专科疾病救治能力和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技术协作为主要形式,推进人才共享、资源流动和服务衔接,形成辐射带动和区域协同发展模式。
第十三条 建立专科人才培训机制。专科联盟应制定联盟内专科人才培训制度和计划,独立或会同技术实力突出的成员单位组建骨干学术团队,作为师资力量,通过“选上来”集中培训、进修学习,“走下去”巡回讲座、手术示教、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全面提升本专科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技术合作机制。专科联盟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科研和项目协作、专科医生培训、技术交流、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落实联盟内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促进专科联盟内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渠道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专科联盟牵头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组织完善专科联盟内患者转诊流程,形成高效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做到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上转畅通,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患者下转有序,建立转诊档案,为患者提供有序衔接的连续性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医疗质量保障机制。专科联盟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细化医疗质量管理标准与要求,制定完善专科联盟内部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相对统一的诊疗规程,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专科联盟内部医疗质量同质化。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专科联盟应充分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教学、远程会诊等,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落实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共享和互认。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机制。专科联盟运行所需经费由牵头医院予以保障,并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专科联盟的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院牵头成立的专科联盟或加入专科联盟的专科具体管理,指导专科联盟按照联盟章程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专科联盟牵头医院要组织本院牵头的各专科联盟制定综合绩效评估办法,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专科联盟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评估,考核情况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科联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每年对专科联盟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重点专科设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评估结果较差或成效不明显的专科联盟,给予更名、合并或撤销处理。对违法、违规、规章或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确有必要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区域专科联盟,由卫健行政部门公开遴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省卫生健康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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