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90281407/2024-0315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州卫办发〔2023〕43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印发《恩施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卫健局、医保局,省州属医疗机构:
现将《恩施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恩施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3〕56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互认原则
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二、互认目标
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在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互认内容
(一)互认范围
1.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医联体及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二)互认项目
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医学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首批纳入互认项目按照省明确项目开展。各医疗机构参与互认项目应符合相关质量与技术要求。
1.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82项)
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应参加州级及以上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前一年室间质评成绩合格。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质控中心组织的室内质控数据实验室间对比。(不同方法学之间阴阳性结果需一致)
2.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60项)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并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三)互认规则
1.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见附件3)。在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恩施HR”互认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恩施HR”标识)。对符合参加省级互认的项目,在获得省级确认同意后,互认标识按照省要求调整为“鄂HR”,各级医疗机构应互认。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互认标识,对已标识“恩施HR”,但在年度室间质评等检查中认定为不适宜再互认的,应及时取消互认标识。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门诊、急诊及住院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住院患者的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在病历(门诊、急诊及住院病历)中予以记录。
5.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互认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需求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6.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州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2024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卫健局、医保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制定辖区配套措施,落实医共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加强宣传动员、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互认范围、互认项目和互认规则开展自查评估。
(二)评估认定(2024年1月底前)。州级组织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放射影像质控中心采取现场检查、线上评估等方式对全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临床试验室建设、操作流程、专业人员能力、检查检验报告书写规范等方面质量控制开展评估,认定首批互认机构及其互认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完成互认标识加注等工作。
(三)全面推进(2024年3月底前)。全州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互认范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实验室和影像科通过参与质量评价等方式,实现在州域内上级医疗机构互认。鼓励达到互认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四)实时评估(长期坚持)。各县市卫健局、省州属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对互认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州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情况(含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州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质控中心年度质评结果对互认机构及其互认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五、互认措施
(一)规范服务收费
1.检查检验结果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得额外开展检查检验。
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3.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方案所规定的8种需要重新检查检验情形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建立激励机制
卫健部门推动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考核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医保部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鼓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为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推广使用“云胶片”等服务模式,进一步节约耗材成本,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要依托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县域医疗资源共享“五大中心”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四)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购买医疗责任险时,鼓励同步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卫健局、医保局及省州属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逐步提高我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及互认比例。
(二)加强质量控制。各级医疗机构要将检查检验结果质量管理情况纳入检查检验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规范开展室内质控,积极参加室间质评,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至少每半年参加1次质量评价。各级质控中心要通过质量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抽查等手段,推进检查、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同质化和质量持续改进,不断缩小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能力与水平的差距。
(三)加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质量或管理不达标的,及时督促整改或将其移除出互认体系。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1.恩施州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1-2.恩施州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2.恩施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与技术要求
3-1.恩施州医学检验结果互认评估表
3-2.恩施州医学影像结果互认评估表
4.恩施州临床检验报告单(参考模板)
5.恩施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家委员会
6.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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