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的通知
各县市卫健局,省州属医疗卫生机构及设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单位:
根据2025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2025年度全州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州拟参加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评审单位(州中心医院、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单位继教管理部门自行安排组织完成。
二、学分审验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学分审验要求
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获得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获得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0分。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获得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年度单位自管类学分应不超过10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具体达标条件及机构人员代码如下。
1.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三级医疗机构(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其他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Ⅰ类学分(分值不限)。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三级医疗机构(机构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其他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相关Ⅰ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
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4.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标准参照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
四、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一)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1.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或出国进修(培训)6个月及以上(含国内外访问学习);
2.到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援藏、援疆及其他形式对口支援)3个月及以上;
3.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以上(含援外前集中培训);
4.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
5.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6.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三)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国家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以及临床药师培训项目等国家专项支持项目,经考核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如下:
1.培训时长为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2.培训时长为3-4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20分;
3.参加线上培训的人员,按照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四)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1年),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五)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六)对于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上级部门有明确政策支持的一线工作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七)自主评审单位有文件依据的其他项目/类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审核结果认定
参与学分审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审核2020年-2024年连续5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学分情况;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审核2021-2024年连续4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情况,2020年视为合格。
每年所获得学分单独审验,按照年度学分达标情况认定当年为合格或不合格;汇总合格年度数,用于量化评价。
六、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信息平台)
具体见附件1。2020-2022年在原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2023-2024年在原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已经登记并审核通过的学分信息已全部导入新适用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https://pykjc.hubeihmdc.cn:34425/#/home)。
七、学分审验材料
(一)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审验表(附件2)。
(二)学分审验支撑性材料:
1.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上查询到的学分记录,以学分证书或截图为据。
2.如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上无法查询到学员名单的学分信息,学员需要提供学分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性文件(如会议注册、住宿发票、大会发言议程,获奖证书、结业证书等)备查。
3.特殊学分计算,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等。
(三)历年已公布的学分审验合格人员,审验合格结果可沿用,需提交历年学分审验表原件或复印件。各单位在提交学分审验汇总表时,须标注说明。
(四)拟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认真填写审验表(请勿更改表格)及准备佐证材料,对于填写不完整或遗漏佐证资料的自行负责。
八、有关要求
(一)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Ⅰ、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在达到Ⅰ、Ⅱ类学分最低要求下,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得的Ⅰ、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Ⅰ类学分可直接补充Ⅱ类学分,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的补充比例不得超过Ⅰ类学分总值的50%。
(二)自主评审单位自行组织相关工作,学分集中审验时间不得晚于我州高级职称评审开展时间,审验工作完成后,须将审验结果报州继教办备案。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一经发现并查证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四)做好材料报送工作,材料须经各单位逐级审验确认,审验加盖公章(附件2、3)并附佐证材料,附件3须提交Word版,以单位提交(省州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其余单位由辖区卫健局统一报送),不接受任何个人报送。各年度是否合格由各审验单位按照标准自行审定,各审验单位须对审验结果负责,最终审核结果以州继教办终审结果为准。
联系人:州卫健委医政科(州继教办) 肖秋
联系电话:0718-8223603
邮箱:1571168088@qq.com
附件:1.学分审验可采信网站(信息平台)
2.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审验表(2025年度)
3.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审验汇总表(2025年度)
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附件: 2.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审验表(2025年度).doc
附件: 3.恩施州继续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审验汇总表(2025年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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