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成立恩施州非急救转运中心的公告
2022年11月,经我委组织现场预评估,确定恩施州慧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恩施州非急救转运中心的建设机构,因该公司申请设置的恩施慧宜非急救转运中心法人、设置地点变更等因素,已不具备继续承建恩施州非急救转运中心资格,于2023年7月失效。
为更好地满足全州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恩施不再统一设置1家非急救转运中心,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按照急救站(非急救转运中心)标准设置许可、建设验收后可以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设置流程及要求附后)。
自公告之日起,凡未经批准私自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救护车均认定为“黑救护车”(原备案制管理非急救转运车辆给予30日过渡期,30日后不得再独立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特此公告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请充分了解市场需求)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 8日
非急救转运中心设置流程及要求
依据《湖北省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非急救转运实际,明确设置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设置流程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
(一)应当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非急救转运中心设置批准书后,按照急救站标准进行建设。暂不受理个人设置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申请。
申请设置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可免提交,网上核验)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非急救转运中心,还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
(二)正式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前,应当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
二、车辆及人员要求
(一)车辆要求
1.经核准后,非急救转运服务承运机构方可购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凭《救护车配置通知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等有效凭证,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2.非急救转运机构应配备不少于5台的非急救转运车辆。每台转运车内配备标准上车担架、车内扶手,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
3.车辆外观要求统一。以“非急救转运服务车”为统一标识,根据实际可置于车头、车尾、车身两侧及车顶,具体位置根据车型而定,同时标有“呼叫电话”;字体统一使用“方正大黑简体”,字样大小根据不同车型而定,符合整车比例,美观整洁。车身侧面可以增加单位名称,字号应小于标识大小。车身根据车型标识反光带1条或2条,宽度不超过20cm。
4.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和语音对讲设备进行指挥调度;
5.应当安装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设备,严格按照里程收费;每辆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200万元。
6.其他与转运相关的实施设备。
(二)人员要求
1.每台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两名,其中1名驾驶人员,1名辅助工作人员;单程路程超过200公里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
2.身体健康,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信用不良等其他记录。
3.需持本岗位相关执业证书资质并在有效期内,接受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担架、通讯等设备完好。
三、服务规范
从事非急救转运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并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出车地点(转出医院或家庭住址)、到达时间、转入目的地、转入时间、里程收费、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二)规范收费行为。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开展非急救转运前提供服务者应与服务对象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严禁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三)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统一服务电话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并公开,有专人负责接听,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四)遵守交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
(五)加强车辆维护。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六)应当落实车辆消毒制度,加强车辆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达到卫生标准;
(七)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得将患者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漏,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物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九)制定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病(伤)情突变处置预案,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非急救转运工作人员参加卫健、红十字等部门开展的急救常识和突发事件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